锅炉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
时间:2017-07-14 13:40:54 作者:admin 点击:327次
锅炉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处理管理、岗位职责、运行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锅炉清洗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水质标准的规定,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化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当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对于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应当每班至少进行1次分析。
第二十条 为了防止备用或者停用的锅炉和水处理设备腐蚀以及树脂污染,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水处理检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作。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考核按照《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二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对因锅炉水处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负责,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章 锅炉水处理检验
第二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包括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停炉水处理检验。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
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一)对锅炉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汽质量,至少每半年1次,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二)对水处理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至少每年1次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