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清洗对水处理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至少每年
时间:2017-08-28 14:11:24 作者:admin 点击:323次
锅炉清洗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停炉水处理检验结合锅炉内部检验进行。锅炉清洗锅炉水处理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并且按照其要求单独出具《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停炉水处理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水处理检验的同时,应当了解水源水质情况以及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水质合格率、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和排污情况;对水处理检验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检验机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水处理检验人员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及其水处理检验人员对其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章 锅炉清洗
第二十八条 锅炉清洗分为化学清洗和物理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不能以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化学清洗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仪表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条 新建锅炉启动前和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清洗条件时,应当进行清洗。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清洗建议。
采取化学清洗方法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化学清洗单位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
第三十一条 锅炉清洗单位对其清洗质量负责。化学清洗时,其清洗质量的检验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